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3-01-08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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