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抗洪救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文 号: |
渝地税发〔2012〕138号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7月23日以来,我市部分区县遭受了特大洪灾,为支持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减轻特大洪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抗洪救灾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二)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调低定额;对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保险赔款之后,视其受灾损失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抗洪救灾的捐赠支出,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在灾后重建中,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因遭受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当年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已完税的车船因遭受洪灾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 (七)因遭受洪灾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免征契税。 (八)使用网络发票开票机的纳税人因遭受洪灾导致网络发票机开票故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安排服务商上门维修。维修中确需更换零部件的予以免费更换;无法修复的,免费更换整机。 (九)企业因遭受洪灾损失严重、经营困难、发放工资后的资金余额不足以缴纳的当期社会保险费,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二、支持抗洪救灾的工作措施 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恢复生产、减少洪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对帮助灾区和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灾区企业发展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一)做好受灾期间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洪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对于纳税人因遭受洪灾而损毁丢失的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记录、核销发票,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做好发票供应工作,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可在办税服务厅开辟灾后税收优惠绿色服务通道、限定审核审批时间等措施,做到既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规范办事程序,又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调查纳税人遭受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财产损失鉴定、减免税申请等工作,为受灾群众和纳税人提供直接高效的纳税服务。对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评估,把是否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检验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让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抗洪救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让全社会及时全面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