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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试必备 更要必背

2014-11-13 11:12:23来源:中华财税网

财经法规考试必背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工具。错。是管理活动。

2.会计的基本职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3.广义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会计关系:会计工作关系和会计管理关系的总称。

5.狭义会计法:专指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新《会计法》实行时间:2000年7月1日。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1.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四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法律的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会计法》的地位: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是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国务院。

5.财政部拟定后,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文件属于会计规章。错误。属于行政法规。

6.常见的会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框架: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准则、会计计量准则、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五十条。

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围:包括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9.会计规章的制定机构:财政部。

10.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构:财政部、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

11.会计规章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会计规章必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2.地方性会计法规的制定机构:(1)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3.地方性会计法规的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1.我国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的分工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工作只能由财政部统一领导。( )错。其他部门也有部分监管权。例如税务部门。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部门:财政部。

2.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3.部队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总后勤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对一般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作经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各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因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称为法定代表人。

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内容: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

2.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要求:真实、相关、明晰、可比、实质重于形式、重要、谨慎、及时。共8项原则。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六项要求:依法建账、据实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建帐的具体要求:第一,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设置会记帐册;第二,会记帐册的种类和要求应当合法;第三,不得帐外建帐。

3.据实核算的含义: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取得原始凭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登记账册,以账册为依据编制财会报告。

4.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资料不真实完整的常见手段:伪造和变造。

6.伪造:经济业务虚假。

7.变造:涂改、挖补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

8.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后果:会计资料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导致会计资料无法使用。

9.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必须确有变更的必要;财会报告中应当注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导致的影响。

10.我国对会计文字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文字;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11.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帐簿的登记和更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资产负债表。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产负债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产负债表。

4.资本基金的增减:资产负债表。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利润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利润表。

7.需要办理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例如押金收付。

四、会计年度

1.会计年度: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2.我国的会计年度: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我国将历年制作为会计年度的目的:与国家的计划年度、财政年度保持一致。

五、记账本位币

1.我国法定的记帐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记帐本位币。

2.外币记账的条件: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用外币记帐,但其财会报告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的分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2.原始凭证的填制人:业务经办人

3.原始凭证的作用:证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

4.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先退回,待更正补充后再接受。

5.对原始凭证的更正补充要求: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凭证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更正或者重开;更正原始凭证时,在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6.记帐凭证的作用:第一,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确定会计分录;第二,是登记会记帐簿的凭证。

7.记帐凭证的填写要求:必须附有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必须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共同业务的原始凭证被其他单位保管时,应将其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原始凭证。

七、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记帐簿的作用:编制财会报告的依据。

2.会记帐簿的种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

3.总账的填写内容: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

4.明细账的填写内容:登记单位的某一类经济业务。

5.日记账的类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日记账的登记方法: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逐日逐笔登记。(序时明细账)

7.会记账簿的启用方法:第一,填写封面;第二,在扉页上填写启用表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第三,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时,也应当在扉页上填写交接日期并加盖双方名章。

8.会记账簿登记的要求:第一,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第二,必须按照法定的记账规则;第三,禁止账外设账;第四,及时进行账目核对。

9.登记账簿的基本规则:登记账簿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记账的符号;应当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文字或者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1/2;按期结出账户余额;账页登记完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填入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账簿应当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

10.账簿记录更正方法:划线更正、补充登记、红字冲正。

11.账外设账的危害:是不正之风的温床;影响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2.账目核对的目的: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为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13.账目核对的内容: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会报告条例》性质:行政法规。

2.财会报告的种类:年报、中期报告、季报、月报。

3.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4.会计报表的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其他相关附表。

5.报表附注的内容:第一、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第二,会计口径变更说明;第三,或有事项;第四,关联方交易说明。

6.财会报告的编制要求:编制时间合法;必须依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帐簿编制;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变;结帐日合法;年报编制前应当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核对帐簿;报表之间,报表内部的项目之间应当相互一致。

7.结帐日如何确定:年度的结帐日为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结帐日为最后一日。

8.财会报告的发布要求:发布应当及时;报告封面上应加盖公章,有关人员应签名并盖章;报告应发送给企业投资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会报告应至少每年一次向企业职工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会报告应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9.财会报告封面签字人员: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九、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的目的:保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2.财产清查的目的:发现财产管理中的问题,改善管理;确定财产的数量,保证帐实相符。

3.核对与清查的要求:可以全面也可以部分核对清查;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核对清查;年报编制前,必须全面核对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范围:过去的一切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如何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会计部门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第一年可以由会计部门暂时保管,第一年保管期满后应当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单位没有档案部门的,应当移交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如何查询: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必须借出会计档案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不得拆散原卷册,并且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计档案保管期的分类:永久保管、定期保管。

5.定期保管档案的分期:3、5、10、15、25年。

6.常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会计凭证保管15年;会计账册保管15年;月报季报保管3年,年报永久保管;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会计档案移交和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7.会计档案的销毁条件:定期保管的档案保管期满。

8.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并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当有人监销。

9.监销人如何确定:一般的单位,由档案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主管部门销毁档案时,同级财政的审计部门派人监销;财政部门销毁档案时,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10.监销人的职责:销毁前,应清点并核对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永久保管)。

11.哪些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债权债务未结清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的一切会计档案。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的分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主体为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第一,有权拒绝办理或者纠正违法会计事项;第二,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第三,对于账实不符、账款不符或者账账不符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有权要求单位负责人处理;

4.内部监督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单位负责人。

5.内部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一,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三,进行财产清查;第四,对会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6.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如何内部监督:业务员、记账员、审批员和保管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重大经济业务如何内部监督: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8.财产清查的目的:发现财产管理中的问题,改善管理;确定财产的数量,保证账实相符。

9.强化单位内部监督的方法: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10.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11.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方式: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2.组织规划控制的内容: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组织机构相互控制。

13.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内部牵制。

14.哪些职务不相容: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

15.组织机构如何相互控制: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分设不同的部门;各部门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业务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相互检查;没项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从属于被检查者。

16.授权批准的形式:常规性业务的一般授权、非常规交易的特定授权。

17.授权批准控制的作用: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限制滥用职权。

18.预算的决策权归属:单位最高管理层。

19.预算编制后,在执行过程中一律不得调整。错误。经过授权批准,可以调整预算。

20.财产保全控制的分类: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21.接近控制的对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定期盘点控制的对象:实物资产。

23.企业风险的分类: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24.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各单位自行设计。

二、政府会计监督

1.政府监督的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为主,审计、税务、人行等部门为辅。

2.政府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统一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政府监督的对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违法会计行为:指违反会计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事项: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

6.财政部门的监督查询权:财政部门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7.被监督人的义务: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监督人的义务: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社会审计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揭发为辅。

2.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的条件: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设立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的条件:有五名以上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事务所章程;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内没有行为执业被行政处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5.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为企业设立出具验资报告;为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出具清算报告;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6.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1)政府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7.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的方法: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8.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定方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约双方加盖公章。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应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10.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1.审计报告的效力: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12.审计报告的制作方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3.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是各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责任。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15.谁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16.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17.政府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第一,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三位一体。第二,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具有自律性。第三,社会监督是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具有独立性和有偿性。第四,政府监督是对前两种监督的再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根据单位业务需要设置。

2.会计机构的设置方法:一般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财务收支较小、会计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财务收支很小的单位,可以代理记账。

3.会计主管人员也叫主管会计。错。它仅存在于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中。

二、代理记账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为他人代理记账。错。只有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才可以代理记账。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第一,至少有3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第二,机构负责人至少具备会计中级技术职称;第三,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四,有固定的场所;第五,工商登记并财政许可。

3.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代理他人记账、算账、报账。

4.委托人的主要义务:自行取得原始凭证、自行配备出纳员、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原始凭证、对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人员的主要义务:遵守国家会计法;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拒绝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向委托人解答相关的会计问题。

6.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7.对欺诈手段取得的代账许可证如何监督:责令在2个月内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条件的,撤回代账资格。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地位: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会计中级技术职称、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身体好。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5年3月1日。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是会计从业资格的唯一证明文件;是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全国有效。

3.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道德良好、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考试通过。

4.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5.从业资格可以免考的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6.免考的条件: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超过2年。

7.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条件:因为会计犯罪的人员,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因为会计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谁组织?省级财政部门。

10.会计从业资格证谁发放?财政部统一设计,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谁管理:属地原则,所在地财政局。特殊的行业为中央主管部门管理。

1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管理?开始或者重新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人员职称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离岗备案;会计人员离开原单位到外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90日内调转档案并且90日内到新地区重新登记。

13.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一切会计人员。

14.继续教育的分类:高级、中级、初级。

15.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16.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经济法、会计职业道德、其他相关知识。

17.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和自学两种。其中培训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普通院校或者成人院校的学历教育等。

18.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的分类: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属于高级职务、会计师属于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属于初级职务。

2.会计员的任职条件:初步掌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会计岗位;中专以上学历并且见习1年以上。

3.助理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方面的会计工作;中专以上学历并且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或者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者本科以上学历见习1年以上。

4.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方面的会计工作;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或者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以上。

5.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掌握会计知识;熟悉财经法规;能够担负1个地区或者部门的会计工作;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会计师5年以上,或者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2年以上。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方法: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全国统考;高级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8.全国统考的含义: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9.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10.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11.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中级2年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初级1年1次全部通过。

12.报考会计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道德良好、遵守法律、热爱会计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规定的学历。

13.报考初级的学历:高中以上。

14.报考中级的学历: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双学位和研究生班学历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博士学位可直接报考。(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1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何管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财政部用印、省级人事厅颁发。

16.考试作弊的处理:收回原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7.高级技术资格进行考试方法:开卷笔试。

18.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

19.聘任会计师职务的条件:取得中级技术资格。

20.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条件:取得初级技术资格;大专学历并且担任过2年会计员,或者中专学历担任过4年会计员,或者高中学历担任过5年会计员。

六、会计岗位

1.设置会计岗位的作用:有利于确定岗位职责、有利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是配备会计人员的依据。

2.会计岗位设置的示范性要求:根据单位业务需要量设置、符合内部牵制制度、有计划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3.会计岗位配备人员的方法:1人1岗、1人多岗、1岗多人。

4.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员、档案保管员,不得登记收入账、费用账和债权债务账。

5.判断下列岗位是否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保管员、药房收费员、商场收银员、内部审计员):财会部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员属于会计岗位,档案部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其他三种岗位都不属于会计岗位。

6.总会计师属于高级会计职称。错。是单位分管财会工作的行政领导。

7.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其他单位可以设立。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哪些单位实行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2.回避制度的具体要求: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

3.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会计工作交接的特点:交接主体必须是会计人员;交接只能发生在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交接必须面对面进行;交接时应当有人监督。

2.会计工作交接的作用: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避免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会计人员的责任。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填制完会计凭证、登记完会记账簿并结出余额、写出未了事项的书面说明、编制移交清册。

4.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移交必须清楚;必须有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当永久存档;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以前的账簿。

5.移交清楚的具体要求:现金不得短缺、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一致、会计资料不得遗漏、存款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总账与明细账一致、会计物品也应当交接、电算化会计交接应当上机操作。

6.监交人的确定: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参加。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会计责任不因为移交而转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概述

1.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的为后两种)

3.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罚)

4.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处分(对内)。

5.行政处罚的种类: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其他。

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7.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构成犯罪者的制裁。(刑)

8.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9.我国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非刑种。)

10.我国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不属于附加刑。)

11.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针对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针对犯罪行为;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1.违反会计法行为的种类:略

2.追究责任的方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吊销从业资格。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的含义:用非货币方式货币给付。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必须通过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办理(要式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支付结算由谁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支付结算由谁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管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结合本行业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中介机构:银行(包括信用社)。

6.支付结算三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工具: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应当统一;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真实;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人行统一规定。

4.客户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5.银行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为储户保密(查询、冻结、扣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单位为公章加盖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名章;个人为签名或者盖章。

7.记载事项不真实的表现:伪造、变造。

8.更改票据规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更改票据必须由更改人签章证明。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后,银行不受理。

9.票据的填写要求:要素齐全并且书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必须为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出票日期应当中文大写,并考虑填加“零”或“壹”字。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小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符号; 大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字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银行不受理;大写金额元后应有“整”字,角后可有“整”字,分后不写“整”字。

10.出票日期中“零”“壹”添加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字。日为壹至玖的还应在前面加“壹”字。

11.2月12日的写法:零贰月壹拾贰日。

12.10月20日的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3.¥1409.50的写法: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数字中间为0,则零字不可省略)

14.¥6007.14的写法: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数字中间为连续的0,则零字只写一个)

15.¥1680.32的写法: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元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6.¥107000.53的写法: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万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不予受理。

18.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的范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3.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按照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存款人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体户账户按照单位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1.账户开立原则:存款人自主。

2.账户开立地点:存款人注册地或者所在地。异地结算的,可以异地开户。

3.账户名称:单位账户为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个体户有字号的为字号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自然人账户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4.账户开立程序: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报当地人行审批;一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由开户行审批,5日内报人行备案;存款人与开户行应当订立合同;存款人应当在银行预留签章卡片。

5.账户开始使用时间:正式开户3个工作日后。

6.应当变更银行账户的情形: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化。

7.变更银行账户程序:存款人5日内通知开户行;开户行及时变更;开户行2日内报告人行。

8.应当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存款人撤并、解算、破产、被吊销执照或者存款人迁址需要销户。

9.销户的程序:存款人5日内向开户行申请销户;存款人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不得申请销户;银行知道存款人撤并、解算、破产、被吊销执照情况后,可以主动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

三、账户管理

1.基本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2.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文件:企业和个体户为营业执照(正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人事部门的批文或者登记文件;部队为军级以上单位财务处证明;社团为社团登记证书。存款人如果从事生产经营,还必须有税务登记证明。

3.基本账户的使用:日常现金收付;工资、奖金支取。

4.一般账户: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

5.开立一般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账户的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结算证明。

6.一般账户的使用:可以办理先进存缴,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7.专用账户:为特定用途资金而开立的账户。

8.常见的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卡备用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9.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账户的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证;特定用途资金来源证明。

10.专用账户的使用:单位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其资金由基本账户转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支取;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可以收支现金,但开户时应当报人行批准;其他账户可以收支现金,但应当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11.临时账户:因为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账户。

12.外地施工临时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临时机构设立批文、企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基本账户开户证。

13.外地经营临时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临时机构设立批文、企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批文、基本账户开户证。

14.临时账户的使用:有效期最长2年;可收可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5.个人结算账户开户证明:居民身份证、军警身份证、港澳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

16.储蓄账户就是个人结算账户。错。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个人结算账户还可以办理转账收付。储蓄账户可以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17.个人结算账户用途:支票、汇兑、信用卡、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

18.定期借记:收款人委托付款人开户行,按照约定定期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

19.定期贷记: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0.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一切合法款项。单位划款给个人账户,应当提供完税证明,每笔款项超过5万元的,还应当提供付款依据作为合法款项的证明(例如借款合同、奖励证明等)。

2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异地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和个人账户。

22.异地开户证明文件:同本地开户,但是异地开立基本账户,必须有本地(注册地)人行证明。

2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概述

1.票据的范围:广义上包括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狭义上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以支付金额为目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者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付款人无条件付款;可以转让。

3.票据的功能:支付工具;异地汇兑;将未来的收入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抵销债务;通过贴现方式融通调度资金。

4.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范围: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5.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6.承兑人:受出票人委托,同意为票据付款的当事人。

7.背书人:为转让票据在票据背面签字的人(前手)。

8.被背书人:票据的受让人(后手)。

9.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担保的第三人。

10.票据权利的种类:第一,付款请求权(主票据权利);第二,追索权。

11.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从自票据到期日起,但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6 个月,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为3个月,从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

1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票据权利消失,民事权利存续。

13.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等。

14.票据权利行使的地点和时间:地点一般为银行营业点,时间为银行营业时间。

15.票据权利的保全的方式: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要求对方提供拒绝证明。

16.票据权利的抗辩条件:对方当事人违约;无对价(以欺诈、胁迫或者盗窃方式)取得票据;明知前手票据存在抗辩瑕疵,而取得票据。

17.票据行为的种类:一共4种。主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行为。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和保证。

18.出票行为成立要件:第一,作成票据(记载事项并签章);第二,交付票据。

19.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0.质押未背书的后果:转质押有效,但是第三人恶意的除外。

21.转让背书的要求: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付款人可以拒付。

22.承兑的适用范围:仅存在于商业汇票。

2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连带责任。保证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24.票据签章的含义:自然人的签章指签名;社会组织的签章指签名并加盖公章。

25.签章无效的后果:出票人签章无效,则票据无效;背书签章无效,其前手的签章仍然效;承兑人、保证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6.票据绝对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7.票据相对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则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事项。

28.任意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后产生法律效力。

29.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都是任意记载事项。错。不记载出票日期,票据无效。不记载付款日期,则见票即付。

30.“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对啦。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31.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2.任何票据丧失都必须挂失止付。错。第一,挂失只是一种预防措施。第二,只有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有挂失的必要。

33.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最后持票人;票据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不明。

34.公示催告的申请时间:票据丧失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当事人向银行挂失的,应当在挂失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

35.普通诉讼的含义:失票人申请法院判决出票人或承兑人向其付款。

二、银行汇票

1.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的含义:汇款自带。

3.银行汇票的作用:可以转账,也可支取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4.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中附有条件的后果:汇票无效。

6.汇票金额的确定: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7.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1个月,从出票日起算。

9.办理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第一,申请人向出票银行申请并签章;第二,出票银行收款,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申请人;第三,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收款人;第四,收款人审查并受理银行汇票。

10.银行汇票的兑付程序:收款人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审查后转账或者支付现金;

11.汇票退款:汇票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持票人因为超过期限不获付款的,可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请求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银行应当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丧失,可以凭法院出具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退款。

三、支票

1.支票的分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不得转账,不得转让。转账支票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转账,可以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属于化线支票的,只能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未记载确定金额的支票一律无效:错。可以授权补记。

4.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一律无效:错。可以授权补记。

5.支票何时提示付款?出票后10日内。

6.支票怎样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可以委托开户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委托。委托收款时,应当背书并签章。

7.银行如何为客户提示付款: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

8.银行对支票的付款规则:见票当日付款,足额付款。

9.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支票、密码错误支票的责任:开户行退票;由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开户行可以停止其支票业务。

10.支票领购方法: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

11.结算帐户注销时,领购的空白支票如何处理:全部交还银行注销。

第三章 税收征管法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收征管法》的制定时间:1992年制定,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

2.税收征管机关的职权: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3.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

4.税务登记的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

5.税务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报验登记。

6.开业登记的时间:应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在营业执照领取后30日内税务登记;无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30日内税务登记。

7.税务开业登记的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协议书、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

8.税务开业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9.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凭登记证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可以申请减免退税、可以在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可以申请外出经营证明。p165

10.税务登记证的管理:每年验审1次,3年换证1次。纳税人应当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遗失后,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再申请补办。

11.税务变更登记的原因: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12.税务变更登记的时间:通常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无须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在变更宣布后30日内。

13.税务变更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原税务登记证重新核发。

14.税务注销登记的时间:通常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无须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终止决定宣布后15日内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吊销后15日内办理。

15.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

16.税务注销登记的程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的终止决定;纳税人结清税款、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纳税人交还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销户。

17.停业登记的原因:纳税人的税款定期定额缴纳;纳税人需要停业。

18.报停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交还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登记。

19.复业登记的原因:停业的纳税人恢复了生产经营。

20.复业登记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领回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

21.报验登记的原因:纳税人外地临时经营。(在外地同一地点累计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税务开业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作用:确定经营收支行为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税务检查的依据。

2.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发票、记帐三联。增值税发票多一抵扣联。

3.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共享性、时效性、传递性。

4.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5.发票谁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任何发票都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

6.发票的领购对象: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须税务登记的单位;临时到本地经营的外地纳税人。

7.发票的领购程序:第一,申请;第二,提供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印模;第三,领取发票领购簿;第四,凭领购簿购买发票。第五,外地纳税人购买发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

8.发票应当由谁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收款方向付款方开票;收购物资时,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

9.发票的开票时间: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10.发票的开具要求:不得涂改;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发票和抵扣联应当盖章。

11.发票的文字选择: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文字;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12.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的保管期限:5年以上。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还可以简易申报。

2.纳税申报的资料:财会报表;相关合同;外出经营证明;其他证明。

3.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延期3个月。

第二节 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一、概述

1.税款征收的方式: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2.纳税人的权利:了解税法内容;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税款;申请延期纳税;申请减免税;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申请权。

3.退还税款的条件:纳税人税款多交;税款缴纳未超过3年。

4.延期纳税的条件: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延期3个月。

5.纳税人对哪些税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税务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纳税人的义务:按期纳税;负扣缴义务时应履行义务;发生行政纠纷时应先履行后救济;欠税人不得擅自处分大额资产。

二、税款征收的措施

1.税款征收的措施: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阻止出境、税款优先执行。

2.滞纳金的加收原因:纳税人违法延期纳税。

3.滞纳金比例:每天万分之五。

4.补缴税款的原因: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未缴少缴了税款;纳税时间未超过3年。

5.追征税款的原因:因为纳税人的原因,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了税款;追征期限没有超过。

6.税款追征期限:一般为3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为5年;偷抗骗税的,追缴无限期。

7.税款补缴与追征的区别:第一,起因不同。第二,补缴时不存在滞纳金,追缴时相反。

8.什么情况下,应当核定征收?纳税人依法未建帐;纳税人擅自未建帐;纳税人的帐簿销毁;纳税人的帐簿混乱;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额虚假。

9.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业务的数据估算;按成本估算。

10.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原则:独立核算。

11.税收保全的措施:责令纳税人提前纳税;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冻结纳税人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

12.税收保全时税务机关的义务:纳税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被保全;冻结存款或者扣押财产时必须经局长批准;扣押财产时应当开收据;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13.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划拨纳税人存款;变卖拍卖纳税人财产。

14.税务机关可以阻止哪些纳税人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15.税款优先执行的含义:第一,与无担保债权相比,税款应当优先清偿;第二,如果欠税发生在财产担保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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