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长期以来,“担保难、融资难”矛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为规范和促进担保行业发展,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促进本市担保行业发展,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今年7月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促进本市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并正式批转了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定的该《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
《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区两级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总额在目前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二是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要在现有11亿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三是重点支持和打造一批规模大、管理好,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初步形成与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各类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
《若干意见》主要提出的财政政策: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1、进一步加强本市与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方式;
2、推进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3、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重点为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完善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编制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充分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
(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1、要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区县政府要通过开办费补贴、专项扶持资金、房租补贴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2、重点扶持一批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两级财政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3、要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
4、要通过市、区县政府主管业务部门信息平台,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整合市、区县两级财政有关资金,建立全市性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重点扶持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上述代偿损失的补偿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高新技术企业6:4,一般企业5:5的比例分担;
3、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市区县两级财政在现有的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
《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口径解释:
1、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本市重点扶持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若干意见》中所称本市重点扶持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市有关部门重新确认登记、认定,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3、代偿损失
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而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
担保项目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代偿额-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
4、代偿损失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
担保项目代偿损失补偿额=担保项目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比例。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5、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代偿损失风险补偿的分担原则和比例
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即由市财政与担保对象(所担保的中小企业)所在区县(纳税注册地区县)财政共同分担。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6、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的核销机制
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事项,可参照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