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地税所〔2011〕20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0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年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明细资料复印件及其上述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比例的计算说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