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3-08 13:33:45来源:中华财税网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时间凡在我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在2012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享受税收减免,均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到税务机关前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采用到税务机关前台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一〕《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SB013〕;
  〔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SB012〕〔仅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业户〕时报送〕;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制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应当同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市〕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开展催报催缴、申报资料审核、事后核定等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应及时辅导其重新申报。

  〔一〕催报催缴。

  各区〔市〕局要真实掌握辖区内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户数,对未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逐户核实,及时采取措施,确保2012年度汇算清缴面达到100%.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处理。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标准的,要及时认定非正常户。

  〔二〕申报资料审核。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市〕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事后审核面要达到100%.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于以下企业〔业户〕要进行重点审核评估:1.重点税源户;2.长亏不倒或税负达不到行业核定征收附征率水平又没有正常理由的;3.中介机构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有问题披露的;4.各区〔市〕局确定有需要进行重点审核的。

  〔三〕事后核定。

  在申报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负达不到行业核定征收附征率水平且账册不健全,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难以查账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大集中”系统受理核定征收资料,经终审同意,出具核定文书送达纳税人。
  〔四〕税务检查。

  在申报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1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符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工作指引》〔穗地税征函〔2013〕1号〕规定移送稽查条件的,按该文规定予以移送。

  五、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管理,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举措,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各区〔市〕局要认真做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外宣传,安排业务骨干做好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纳税申报辅导;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培训,及时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税政业务问题,切实保证汇算清缴质量,努力提升管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税务中介的积极作用。

  从2012年度起,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实行附送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制度。凡承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对于不符合格式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各区〔市〕局要加强宣传辅导,促进汇算清缴的中介代理工作,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可信赖程度。

  〔四〕做好汇算清缴总结报送工作。

  各区〔市〕局应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的情况,认真分析和总结,分阶段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有关总结材料。

  1.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表》〔见附件〕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情况;
  〔3〕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对企业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等;
  〔4〕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2. 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附件: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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