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2年自治区国税局组织调研组深入16个基层单位开展调研,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针对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和企业要求全区国税局、地税局管辖企业所得税时,在政策答复上口径一致、在税收征管上要求统一,在征管方式上基本规范,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上程序基本一致,为此,我们与自治区地税局经过集中研究,联合发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各地税务部门和企业反映在所得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对国税局、地税局的交叉管户因代开发票、跨地市异地经营而造成的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抵顶;对跨地区经营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等如何确认收入;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判定“新办企业”条件及注册登记时间的确认问题;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何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后如何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9个问题给予解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共同遵照执行。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采用何种征收方式,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鉴定,各税种征收方式应基本一致,一经确认,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而不以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判断标准。但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
四、关于对国税局、地税局的交叉管户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抵顶的问题
为了解决纳税人跨地区经营中所得税征管问题,本《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各地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应就地向经营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待经营项目完成回本地后按《公告》规定办法申报抵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此来解决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重复征税的问题。
五、关于对跨地区经营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要求,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管户中,也不再对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作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以减少所得税纳税申报中零申报户。
六、关于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等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增容费、入网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比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2003〕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情况分为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如以后年度对其经营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另外收费的,在取得该笔一次性收费时即可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一次性收费作为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的,应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确认为递延收益,从取得收入当年开始,可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中,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办理完税务登记后部分企业就不生产经营,造成非正常户及零申报户多,部分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为此,为扶持和帮助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对符合查账征收管理条件,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公告》规定各地应及时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事项。对暂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暂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
八、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中“新办企业”条件及注册登记时间的确认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从2012年8月1日执行,因此本《公告》对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的“新办企业”的认定起始时间,应从2012年8月1日算起。对宁政发〔2012〕97号文件实施前“新办企业”的确认,可依照宁政发〔2008〕93号文件办理。
九、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何进行备案的问题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减免税项目,现行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期限,纳税人对是否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备案有疑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十、关于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中个别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的税款小于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计算征收的税款,既反映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不准确,又体现出企业已具备了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等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但是宁国税发〔2008〕7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我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因此,本《公告》规定核定征收纳税人如出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到第二年,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
十一、关于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后如何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
为了解决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评估、稽查补缴企业所得税后的补充申报要求不统一的问题,我们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企业必须对被评估和检查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征收单位应对查补税款在税收征管系统的所得税年度纳税补充申报表中补录,避免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中企业年度申报数据与企业留存报表数据不一致,给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带来无法核对数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