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规定,2013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交替使用的过渡期。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7月1日停止使用。未使用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封存销毁。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为:14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