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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3-03-20 09:48:56来源:中华财税网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比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财税方面出台了更多的扶持政策,但从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看,由于执行不到位,使政策扶持的力度趋于弱化。宁波专员办在2012年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根据财政部大监督检查理念,重点关注农村金融机构财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涉及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对农村金融机构有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政策执行到2013年。

  二、政策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难点

  1、涉农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的界定难。

  涉农贷款根据人民银行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进行统计界定,一般指农户贷款企业和各类农村经济组织。但制度在涉农贷款的口径上比较复杂,在理解和执行上会有一定的偏差,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的操作留下一定的空间。如:小额贷款根据制度的规定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但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统计小额贷款时仅以贷款余额低于5万元为标准,放大了小额贷款的总量。

  2、中小企业贷款认定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农村金融机构把所有贷款都归为中小企业。而企业因融资需要,为达到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而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情况较为普遍,企业提供给金融机构的会计报表真实性程度较低,由此给金融机构判断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的操作空间,也给检查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3、信贷资产正确分类难。

  信贷资产的分类主要基于对风险的判断,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更多地基于主观判断,所以在分类的认定上正确与否存在一定的困难,作为外部监管部门在检查时认定同样存在难度。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不乏通过人为调节信贷资产分类来达到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要求。如以业绩考核指标为导向进行信贷资产的分类和减值准备的计提,首先考虑的是利润指标,就会出现完不成利润指标就少提、完成了多提的导向性操作。

  4、政策扶持的弱化问题

  政策的本意是为了发展农村金融,同时为了支持三农,发展农村经济,解决贷款难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并未真正地投入到三农中,涉农贷款不涉农,如有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不乏投到房地产项目的,却打着三农的晃子,享受着各种优惠政策,使政策效果发挥出现弱化现象。

  三、政策建议

  1、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发展农村经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使政策作用弱化。因此,财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在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树立大监督检查理念,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相结合,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促进和落实财税政策的有效执行。

  2、适时调整政策口径。目前涉农贷款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判定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和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为准,是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相关的政策也应作一定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应更注重实质,着重于贷款的投向,而不是承贷主体,避免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等限制领域,使税收政策和贷款资金真正扶持于三农,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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