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3-20 11:10:43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印发《上海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力量,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4日


  上海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及现代农业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部门安排的现代农业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和评价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资金整合原则。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资金整合平台,将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纳入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
  (三)权责统一原则。加强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提高预算编制、项目申报、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责任落实等各环节管理水平,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和个人要对评价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市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区县及市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区县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区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区县和单位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市对区县和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备绩效评价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过程实施管理监督;
  (三)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四)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县和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为:
  (一)市财政部门对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区县和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区县和单位项目批复文件资料;
  2.区县和单位开展现代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3.区县和单位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以及财政(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方面的文件资料、会议材料;
  4.区县和单位在新闻媒体或政务网上发表或公开的现代农业资金政策宣传、动态信息、经验总结、效果评价、工作研究等界面文章复印件;
  5.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区县和单位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
  6.经审计、财政监督机构检查披露或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报告等。
  7.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等。
  (二)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区县和单位实际,自行安排本区县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区县和单位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应统筹协调,在积极推进本区县和单位现代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按要求切实组织力量,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认真制定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的资金整合配套方案,积极筹措各类财政资金、部门资金以及其它社会资金,集中财力、聚焦投入用于目标项目建设。


  第十条 区县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现代农业政策信息宣传工作,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或政务网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提高财政支农政策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制定的现代农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本市各级财政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
  (六)财政部驻沪专员办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质监、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等专业报告以及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区县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内容外,还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实施项目各类别、各单项计划内容的完成程度以及计划投资额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它效益情况。
  市财政部门对区县和单位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开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资金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视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落实整改,不断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农〔2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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