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的归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没款地方分享部分的4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其余6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
二、关于税款滞纳金、罚没款收入的归属。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没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没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三、关于缴库程序。分支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滞纳金、罚没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
总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滞纳金、罚没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
四、其他。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文件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