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各市地方税务局、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所(分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五、《办法》规定了哪些特殊制度?
《办法》规定了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在做出行政处罚裁量时具体适用。
六、《裁量基准》如何适用?
《基准》采用违法行为对应裁量的模式,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类、按规定保管发票类、发票印制类、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类、未按规定接受税务管理类、偷逃税和抗税类、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类。每一大类根据违法行为内容的不同,分为小项。每一项对应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为定额处罚,纳税人各类违法行为中根据裁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额度,对每一裁量阶次固定处罚额度,不再给予裁量空间,实行全省范围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同时,考虑到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处罚标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七、什么是裁量阶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处罚条款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将具体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并分别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对个别违法行为,如偷税违法行为,其性质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划分裁量阶次时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阶次。
八、什么是裁量因素?
《基准》中裁量因素分为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根据罚则确定,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酌定裁量因素是划分裁量阶次的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划分裁量阶次时按照“孰重”原则确定。特别说明:发票部分违法情节的判定均采用“涉案票面金额”和“涉案发票份数”两种标准“孰重”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首次发生”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无论该类违法行为在该纳税年度内已持续了多长时间,均为首次;“再次”、“第三次”、“三次以上”等均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