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下发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对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了归类,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发布该公告,对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方式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备案。对需要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事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对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及递交备案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下列项目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的减免税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减免税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前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人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年度备案。
(七)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时限从其规定。
四、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及递交备案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员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减计收入。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鼓励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确认备案。
(十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确认备案。
(十二)其他需要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后,对其报送的备案资料,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需要的全部资料;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项目资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后,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要点》对其进行审核,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核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备案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的责任。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准予登记备案,告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填写《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纳税人以事后备案方式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取消,并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六、备案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国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七、纳税人的备案责任是什么?
(一)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属于现行优惠项目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属于现行优惠项目范围的,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或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主管国税机关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后续管理,并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账》(附件七),实行减免税动态管理。通过台账管理,准确计算本年优惠享受金额和结转以后年度的金额,并将台账金额与纳税人申报金额进行比对,确认申报金额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