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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经营单位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04-25 10:39:50来源: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天然气经营单位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行为同样适用。因此天然气经营单位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天然气时向用户取得的管道运输费收入,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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