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03-13 11:03:48来源:袁大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中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这一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特征,依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确定的不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近日,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2013年第1号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对全省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明确,对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细化、量化,压缩执法裁量弹性空间,促进执法公平,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联合梳理归纳出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9大类71种税收违法行为。《执行标准》针对每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特征,确定了不同的裁量划分标准:一是对期限违法行为,以逾期天数为主,兼顾违法主体、违法数量等划分处罚档次。如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以逾期天数划分处罚档次同时,还以未报告银行账号数量划分处罚档次。二是对金额违法行为,以数额、比例划分处罚档次。如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出口退税等,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数额、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等划分处罚档次。三是对发票违法行为,按照不同性质,分别以发票金额、可开票金额、发票数量、违法所得额、税款损失额、行为严重程度等划分处罚档次。四是对上述以外的违法行为,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结果大小(如税款流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来划分处罚档次。如对抗税、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以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划分处罚档次。
    《适用规则》明确,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
    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均表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有效防范随意执法、滥用处罚裁量权、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相差过大等现象发生,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执法公信力,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社会税法遵从度。
    据了解,《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244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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