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对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