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涉及的内容主要从加强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加强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以及强化征管具体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现就《通知》涉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增长,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建筑业迅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为地方税收的增长提供了稳定税源。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具有管理环境复杂多样、劳动用工关系复杂、工程发包形式多样、资金占用量大,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跨区域经营普遍等特点,由此带来生产管理形式多样及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建筑业所得税的征管一直是地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局也先后对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当前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税负不公、管理不到位、方法简单、征管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亟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二、关于对建筑企业征收方式的认定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一是《通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对建筑企业征收方式的认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四项条件,并经市局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实行查账征收。对建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最核心的条件是其所有项目收入和支出能纳入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相关支出要能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二是明确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全省应税所得率统一为10%。
二、关于对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通知》根据建筑企业征收方式的不同,明确了具体的征管规定:即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建筑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8%扣除已向项目所地在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按月(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对其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按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进行预分,并向项目所地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预缴。改变了以往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实行按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其跨地区经营项目凡开了《外管证》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尽可能考虑到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的利益,确保企业所得税均衡入库。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企业则按所有项目的经营收入的2.5%扣除已向项目所在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按1%的经营收入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对其在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由总公司按经营收入的1.5%向项目所在地进行预分,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预缴。充分考虑并兼顾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利益,同时要求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要加强联系配合,确保应收尽收,年度终了后,做好汇算清缴。
《通知》还规定,对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其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都应向项目所在地出具《外出经营税收活动证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关证明,对未出具上述相关证明的,一律在项目所在地视同独立纳税人按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项目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对省外建筑企业根据其在我省设立的是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还是二级分支机构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还明确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如未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或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据的,均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在项目所在地按工程价款的2.5%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保障措施
由于《通知》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为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从加强税法宣传,严肃征管纪律,强化征管责任,建立信息反馈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强调地税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准确计算经营成果,鼓励企业查账征收;同时加强对建筑企业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外管证》的开具、缴绡、税款结清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