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以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纳税服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维权中心的工作制度,规范纳税人维权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涉税争议。己建立纳税人学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等维权平台的地税机关要积极发挥主导和指导作用,实现各维权平台的规范化运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的意见》(闽地税发〔2012〕142号)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和服务制度,提高办税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投诉率。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每半年一次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和研究工作,不得瞒报、虚报、走过场,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有效解决。
五、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意见》,制定纳税人权益保护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