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
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增值税由国税系统征管,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到整个地方级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
契机: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2010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营改增”提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财税〔2012〕71号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对上述文件做一定的修改:
1.《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2.《试点若干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3.涉及的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
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要求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期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帐,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各地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税负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比如: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上海财政扶持政策
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