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处理业务基本流程
二、制定本公告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减少并有效解决纳税人因对存量房评估工作的误解、疑虑而导致的异议以及在存量房评估工作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异议,依法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法律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2、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批复》(厦府〔2012〕211号)规定,结合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存量房评估异议如何受理?
1、纳税人申请。存量房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评估价值高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如纳税人无异议,则直接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有异议且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其交易价合理、正当的书面证明材料。
要求纳税人申请在于纳税人在计税评估价值高于其申报交易价时,如纳税人不接受计税评估价值,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放弃交易,也可以选择复核。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选择以确定是否开展复核工作。因此,因存量房评估异议而开展的复核以纳税人申请为前提。
2、受理机关。岛内存量房评估异议由直属税务分局处理,岛外存量房评估异议由岛外各区地方税务局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如何进行复核?
1、书面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是判断纳税人申诉理由和审核资料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正当理由的判断。理由是否正当,《公告》列举了四类,即(1)由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产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值作为计税依据;(2)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产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作为计税依据;(3)房产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4)其他情形。其中,第三、四种情形,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判断。
3、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检查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资料进行查证,措施包括:采取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上门实地勘查、核实房产实际情况或通过其他第三方途径了解实际交易情况等。
4、出具“两书”,即复核工作应当形成《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结果告知书》和《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复核结论告知书》。
5、复核只进行一次。对同一存量房评估异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异议处理。如纳税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采取行政救济措施。
五、纳税人是否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
1、纳税人依法享有行政救济权。
2、纳税人提出行政救济的理由。一是对复核结论注明的复核结果有异议。二是对应纳税额有异议。此处的应纳税额,既包括经复核确定计税依据后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包括系统评估后,在收到《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时没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税额
3、依据、程序、时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