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13-2014国税系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 2013-2014国税系统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
2、项目编号 2013-CGEC-05
3、招标内容
(1)本项目共分四包:第Ⅰ包复印机;第Ⅱ包传真机;第Ⅲ投影机;第Ⅳ包碎纸机。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分别投标;投标人可以投报某一包或多个包。
(2)招标范围:包括以上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3)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
(4)交货时间及地点: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中标人或协议供货商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5)协议供货有效期:2013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若协议到期之日新一期协议尚未生效,则协议自动顺延至下一期新的协议生效之日止。
4、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项目拟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唯一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如:复印机、投影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协议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要求。
(5)投标人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传真机必须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7)所有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资质要求。
(8)投标人属小型、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是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价格参与评审。
5、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代理商投标时提交)。
6、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13年6月18日8:30至9:0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3年6月18日9:00。
7、投标及开标地点:
北京铁道大厦地址第十二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东小楼317室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电话:010-63417002、63417045(传真)
联系人: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