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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汕头国税在线访谈——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

2013-05-24 13:55:22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访谈主题: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

  访谈时间: 2013年05月22日10:00:00 --11:00:00

  访谈嘉宾: 程林洪(所得税科副科长)

  黄海菊(所得税科副主任科员)

  主持人: 小罗

  访谈摘要: 为方便广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业务,特推出本期访谈。

  访谈内容

  小罗[主持]: 大家好!欢迎来到汕头国税网。今天汕头国税在线访谈的主题是,“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辅导”。今天我们请到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程林洪、副主任科员黄海菊以及所得税科的其他同志,与广大纳税人、网民朋友进行交流。[09:59:22]

  程林洪[嘉宾]: 广大纳税人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有机会通过汕头国税网站与大家进行在线沟通交流,特别高兴。[10:00:02]

  黄海菊[嘉宾]: 大家好!很荣幸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互动交流。[10:00:25]

  小罗[主持]: 下面,请程科长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基础知识。[10:00:46]

  程林洪[嘉宾]: 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10:02:56]

  小罗[主持]: 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汇算清缴?[10:03:21]

  程林洪[嘉宾]: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10:05:03]

  小罗[主持]: 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具体时间?[10:05:56]

  程林洪[嘉宾]: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10:07:11]

  小罗[主持]: 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汇算清缴?[10:08:27]

  程林洪[嘉宾]: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0:10:25]

  小罗[主持]: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和报送什么资料? [10:11:35]

  程林洪[嘉宾]: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10:13:14]

  小罗[主持]: 纳税人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该怎么办?[10:14:19]

  程林洪[嘉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10:15:12]

  小罗[主持]: 那么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或者多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该怎么办?[10:16:01]

  程林洪[嘉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16:47]

  小罗[主持]: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0:17:15]

  程林洪[嘉宾]: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0:18:21]

  程林洪[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2008年度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不适用新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0:20:06]

  小罗[主持]: 谢谢程科长的介绍。目前,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下面请程科长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年汕头市国税务局2012年度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工作情况。[10:20:40]

  程林洪[嘉宾]: 好的。为做好2012年度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汕头市国税局积极建立健全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和效率。[10:21:38]

  程林洪[嘉宾]: 加强事前管理方面:一是实现汇缴工作早起步。今年2月份,市国税局就召开汇算清缴工作会议,部署汇缴工作。4月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10:22:37]

  程林洪[嘉宾]: 二是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报送资料及其它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同时,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我们对汇算清缴涉及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归集,编辑了10期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从3月份开始通过我们内部的刊物《每周税情快报》向全系统进行刊发,并要求各征收单位通过税收管理员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10:23:53]

  程林洪[嘉宾]: 探索事中管理方面: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根据设立的若干个事中监控疑点指标,通过我们的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平台,对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汇缴数据进行比对,形成疑点信息提示,并及时传递到征收单位。涉及的纳税人可在6月7日前多次重新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申报差错风险。[10:25:07]

  程林洪[嘉宾]: 深化事后管理方面:汇算清缴结束后到12月,我们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通过对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等,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10:27:29]

  小罗[主持]: 谢谢程科长的介绍。已经有很多网友进行了在线提问,下面请访谈嘉宾为大家进行解答。[10:28:02]

  郑先生 问题: 在2012年12月31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调增?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10:28:41]

  黄海菊 回答: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12年12月31日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在2012年度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10:28:41]

  林 问题: 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收入-成本”后的净所得吗?是对净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税,成本费用可列支?  [10:30:43]

  黄海菊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0:30:43]

  小张 问题: 我司是一个投资公司,请问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10:32:06]

  黄海菊 回答: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但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32:06]

  Ken 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10:35:55]

  黄海菊 回答: 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 [10:35:55]

  陈 问题: 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10:35:55]

  黄海菊 回答: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作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10:35:55]

  小陈 问题: 我想咨询关于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0:35:55]

  黄海菊 回答: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税前扣除。 [10:35:55]

  小吴 问题: 您好,请教一下,去年所得税汇算申报了二次,第一次是网上申报,第二次是窗口申报,二次的数据不同,我今年在网上申报的数据有涉及到去年的数字,是采用第一次的还是第二次的数字?例如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上年累计数,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等 [10:38:08]

  程林洪 回答: 您所提的问题表述不是很清晰,请于访谈结束后拨打电话88481663或88481664咨询。 [10:38:08]

  阿明 问题: 房地产企业规定按《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10:38:45]

  黄海菊 回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10:38:45]

  小郑 问题: 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10:40:22]

  黄海菊 回答: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 [10:40:22]

  伟强 问题: 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42:27]

  黄海菊 回答: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0:42:27]

  斌 问题: 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10:43:23]

  黄海菊 回答: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10:43:23]

  江成 问题: 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日常耗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10:45:52]

  黄海菊 回答: 可以扣除。 [10:45:52]

  苏小姐 问题: 请问公司列支的通讯费(我们公司每月给职工100元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如何扣除? [10:48:02]

  黄海菊 回答: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在税前扣除。 [10:48:02]

  丽丽 问题: 你好,我司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有误,现需要撤单重报,该怎么撤单?谢谢! [10:49:57]

  黄海菊 回答: 2013年汇算期之前纳税人若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有误,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撤销申报和重新申报。 [10:49:57]

  张先生 问题: 请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谢谢! [10:52:26]

  黄海菊 回答: 根据《条例》第39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10:52:26]

  海 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10:56:11]

  黄海菊 回答: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10:56:11]

  吴 问题: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10:58:05]

  黄海菊 回答: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 [10:58:05]

  阿成 问题: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10:58:29]

  黄海菊 回答: 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10:58:29]

  小罗[主持]: 今天的访谈,网友们踊跃参与,提的问题还真不少,但时间有限,恕不能一一解答。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嘉宾,也谢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再见![11:00:31]

  程林洪[嘉宾]: 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1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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