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A股市场上最火的新闻就是一些上市公司“实物分红”,先是南方食品向股东发放黑芝麻乳,然后量子高科向股东发放龟苓膏,紧接着人福医药宣布向股东发放安全套,一时舆论大哗,各上市公司纷纷表示正在考虑这种向股东发放实物的方式。笔者在阅读了上面几家上市公司的公告后发现,其行为并不是媒体所宣扬的“实物分红”,更像是“实物赠送”。笔者就两者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比分析如下。
实物分红
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
1.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物赠送
从目前几家上市公司的公告来看,其向股东发放实物,还是以实物赠送为主。如南方食品在公告中写明:“预计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约为500万元,包括产品成本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年度的销售费用。”随后,在南方食品4月20日公告中进一步写明:“本次活动向股东赠送的是黑芝麻乳赠饮品尝产品,公司的股东为本次活动的定向品尝征集意见的品尝对象,不属于实物分红。”量子高科泽在公告中写明:“本次赠送产品的预算约为100万元,包括产品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1)销售费用形式(假设均为产品支出,不考虑运费)
借:销售费用500
贷:库存商品421.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77。
由于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成本+成本×(1+10%)×17%=500(万元),成本为421.23万元。
(2)营业外支出形式
借:营业外支出100
贷: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2.税务处理
南方食品在4月20日公告中写明:“公司本次针对全体股东定向品尝征集新产品意见而发放的产品是赠饮品,该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也尚未确定销售价格。不属于实物分红,由于不是分红,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本次向公司股东赠饮品尝产品不涉及纳税问题。”不是分红就不涉及纳税问题么?笔者就此分析如下:
(1)增值税
销售费用形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南方食品将自产的黑芝麻乳新产品发放股东,应视同销售,若新产品无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应缴纳增值税421.23(成本)×(1+10%)×17%=78.77(万元)。
营业外支出形式
量子高科将外购的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发放股东,也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85.47(外购价)×17%=14.5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销售费用形式
南方食品将自产的黑芝麻乳新产品发放股东,名曰“征集新产品品尝意见”,并将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视同销售处理同上。
营业外支出形式
量子高科将外购的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发放股东,发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可作为业务招待,但业务招待费多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而该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说明企业已将这笔支出视为捐赠而非业务招待,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视同销售处理同上。
若企业将这笔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笔者认为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项业务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二)股东
1.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属于接受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自然人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 析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不管是“实物分红”,还是“实物赠送”,纳税都是不可避免的。
上市公司“实物分红”雷倒众多股民和媒体,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福利”显然不是免费的午餐,发放“福利”N万元,企业的利润就要减少N万元,投资者的权益就要减少N万元。因此,所谓免费发放的福利,最终还是要由股东来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