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张伟: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安利公司将商品以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以12000元价格销售,那么安利公司缴税1700元销项,直销员按照3%的征收率360元缴税,共缴税2060元)但是对直销员的征管工作可能比较难以管理到位。
王骏:基本上管不了,只能看觉悟了!不过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这类问题事实上并不符合条例规定。】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张伟:例如:如果安利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收费12000元,再支付给营销员销售佣金2000元,那么缴纳2040元销项,比起上例来少缴纳税款20元。
但是如果上例中价格改为15000元,则第一种方式缴税1700元+450=2150元;第二种方式缴税2550元,第二种情况缴税较多。在考量中还有考虑第二种情况支付费用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取得发票才可以。
但是计算出到底哪种方式核算,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直销企业更看重的是其营销欧式,在这里税收的考量是次要的。
王骏:第二种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个税或者取得发票是否是二选其一,倾向于第二种操作,可能第二种对营销员没准还有利。】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