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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法渐行渐近

2013-06-13 09:08:50来源:中华财税网

  财新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目前环境保护税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完成了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起草,并报送至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组织向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各地区征求意见。

  自2007年国务院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后,政府财税和环保部门、学术界、社会公众关于环境税的讨论从未间断。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2012年6月,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和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税法的草案。2013年初,财政部条法司在回顾2012年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时表示,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正在履行会签程序。

  至今,环境税立法已渐行渐近。

  正税清费

  中国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形成以收费为主、税收辅助、补贴配合的税费政策。其中,环保收费主要是排污费,现行税制里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则初步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排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污水、废气按照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按相应分类标准征收排污费。

  2000年,全国排污费征收总额57.96亿元。到2011年,全国(除西藏外)近44万户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202亿元。不少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对2003年国家出台的排污征收标准进行了多次上调,但是排污费的总体规模仍有限。

  由于排污收费的标准偏低,缴纳排污费相当于获得污染权,不少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也不愿加强污染治理。此外,征收排污费缺乏强制性,征管难度大。按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原则,研究开征环境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税清费”。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的行业专家告诉财新记者,环境保护税法主要思路是税费并轨,将现有排污收费征收对象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税税目中每个品种都有不同的污染当量值和征收单价,国家确定单价,不能讨价还价。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排污量的核定,失去征收权后,环保部门在核定环节仍有操作空间。

  当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对废气、污水中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取前三项污染因子计征。财新记者获悉,在环境税中将改为取前五项计征。

  该专家认为,这一稿中还有些不适当的地方。比如,现在国家鼓励煤矸石再利用进行发电,煤矸石和发电后剩下的灰渣都是固体废弃物,但每吨灰渣收的税远远高于矸石的税。“不发电的话,煤矸石可能只用交十几块钱的税,发电后的灰渣反而要交几十块钱的税,这样就不大合算了。政策之间还没理顺”。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曾撰文表示,如果污染物排放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分税目确定定额税率,建议对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实行基本税率,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实行特殊税率。税率水平应体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超标排放之间的差别,对超标排放设置更高的税率水平。税率水平应达到或超过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

  碳税低税率起步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中,二氧化碳排放纳入了征税范围。

  上述专家表示,这一稿中表示,按照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每个当量征收10元-100元,政府根据需求定期发布,逐步增长。还要实行碳市场,企业核定二氧化碳排放量规模,如果采取治理措施,减少排放,相应的指标允许转让。

  他表示,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还只是个构架,具体细则出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碳市场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核算方法、核算级别、交易规则,现在谈具体政策出台还为时过早”。预计今年可能不会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因为牵涉面太广,立法过程肯定比较曲折。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研究报告提出,应注意碳税对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影响,实施碳税减排政策不能影响本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至于碳税税率,一方面要考虑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标任务,另一方面必须关注纳税主体的税负承受能力。

  报告建议,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并实施预告制度,增强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减排压力,引导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效率,使纳税人具有长期显著的减排动力。

  同时,还要建立碳税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环保认定税务征管”

  开征环境税迟迟难见进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来自环保和财税部门的权利之争。一直以来,征收排污费是地方环保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权,也是环保系统经济利益的一项来源。因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存在弹性,放弃排污费征收权,无异于斩断地方环保部门的一条财路。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曾表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征收由环保部门转交地方税务机关。

  但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税务部门难以弥补这些短板,无法独立征收环境税。一位财税专家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环保部所属的收费队伍是事业单位,近年来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财政部希望尽快推进改革,同意队伍稳定并保障其经费。

  财新记者了解到,环境税将采取“环保认定、税务征管”的模式。今年5月,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组织召开了“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最终成果评审会,这一项目的研究报告提出,在中国国情下应采用“环保认定、税务征管”的模式。

  湖北省早在2007年已将此模式推广至排污费征收,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转变为“环保开票、税务代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

  湖北省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向财新记者介绍,改变征管模式后的五年,湖北省总计征收排污费24.8亿元,征缴率接近100%。但是,征收规模依然不大,主要是因为缺乏强制性,有些排污企业恶意拒签环保部门的核定通知书,税务部门也就无法下达缴费文书。湖北省目前在改进征管程序,加强地税、环保部门合作,建设共享的信息平台系统,实现涉税(费)信息共享。费改税后,环境税是作为地方税种、还是共享税?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对财新记者表示,环境税应该是共享税,中央可以集中一部分收入,统筹治理全国性污染。

  苏明建议,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可按环境税不同税目确定。对污染排放税,因原有排污费收入主要属于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3:7;对于碳税,由于碳税调节涉及到全国范围,他建议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3。根据相关政策,目前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按规定,排污费应纳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但在执行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量排污费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自收自支,常被环保部门挪作他用,并未用于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将真正纳入政府预算,全程落入人大、财政、审计监督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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