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3-06-13 13:59:37来源:中华财税网

  2013年8月1日起,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营改增后共有增值税发票3类,6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种,增值税普通发票2种。增值税发票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78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种类、票样及适用范围

  营改增后共有普通发票3类35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9种、卷式5种,手工发票3种,定额发票18种。其中营改增后新增的发票种类有: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4种)、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7种)。具体发票适用范围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297、241*177.8、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五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四联发票):农业产品抵扣收购业务纳税人选择使用。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57*177和76*177的一联和二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105的三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发票的省辖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百元版和千元版两种。

  (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市内公共交通业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

  (七)河南省运输客票(规格为130*63.5的一联发票):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水路客运业务纳税人选择使用。

  (八)河南省运输客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水路客运业务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有0.5-10元、11-30元、31-50元和51-100元四种。

  (九)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规格为44*127的一联发票):交通运输业中的出租汽车行业(不含汽车租赁)纳税人选择使用。

  (十)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交通运输业中的出租汽车行业(不含汽车租赁)纳税人选择使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

  具体发票种类、票样及适用范围详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票样及适用范围》(附件1)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

  (一)交通运输业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适用范围选择相关普通发票使用。具体为:客运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出租汽车业务(不含汽车租赁)可以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客运业务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出租汽车运营业务(不含汽车租赁)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范围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具体发票衔接使用情况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2)。

  (三)特殊行业的发票使用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五联发票)。

  2、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业、报关代理业、中国船级社检验业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联、抵扣联票头正中央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中间有“河南”字样。

  (二)发票联、抵扣联纸质中含有“河南国税”底纹标识。

  (三)发票联、抵扣联正面左上方印有正方形“HNGS”图案,图案常温下为淡绿色,图案经50℃以上加热变为淡黄色,变回常温后图案恢复淡绿色。

  (四)发票联、抵扣联正面印有正方形二维条码防伪图案,经特定仪器检测后识别发票真伪。

  (五)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和定额)、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不设置正方形“HNGS”图案、二维条码防伪图案和“密码”区。

  (六)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ha.cn/)查询发票信息,辨别真伪。

  五、发票的开具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二)普通发票的开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包括营改增新增的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按规定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

  《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在线开具和数据接口传输两种开票方式。纳税人开票量较小的,可选择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方式,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实时开具。纳税人开票量较大、有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并使用计算机实施财务管理的,可选择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具发票通过网络接口传输开票信息方式。

  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前须就发票开具方式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在线开具发票、还是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开票信息进行确认。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接口方式定期(量)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考虑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使用需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经对《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通用模板或专用模板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自行定义模板项目功能。

  具体的发票开具事项和数据传输的要求请按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票样及适用范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