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 正文

征管法将修 向个人"面对面"税渐近

2013-06-14 09:02:13来源:中华财税网

  时隔12年税收征管法将再修

  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于1992年,历经了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启动于2008年,修订主要着眼于经济环境迅速变化下新组织与新经济活动增多、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等。

  五年来,始终参与这部法律修订的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记者,这次修订更多集中在技术层面,解决了该法与行政强制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衔接的问题,如将“滞纳金”改为“税款滞纳金”“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

  此外,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因为现在一些新经济单位,很多不向税务部门登记,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门登记,有些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向民政部门登记,这不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这次修订在很多专家看来只是“小修”,是一次过渡性的修订。“目前税收征管中很多比较核心的问题这次修订没有触及,比如征管程序运行不畅、纳税评估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协调很多,从轻重缓急看,只能先解决一些急需的,今后这部法律大修的空间还很大。”刘剑文说。

  涉税信息共享成为讨论焦点

  税收的核心是公平,这体现在税制的合理设计上,也取决于征税方式的完善,但这不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因为涉税信息涉及银行、公安、国土、住建、海关等等部门,掌握这些信息才能为公平征税创造条件。

  2012年起,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大大加强了股权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但目前,税务部门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核心涉税信息制约征管方式完善。事实上,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是本次修订中讨论的焦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之外,只是原则上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而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刘剑文指出,共享涉税信息的确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的一大核心,但这与整个经济社会信息共享的大背景有关,信息共享也是部门之间权力配置的过程,需要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十分复杂,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但这的确是今后的一大方向。

  向个人“面对面”征税方式是否渐近?

  征税方式变化往往与税制改革进程紧密相连。在中国,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是目前整个税制格局中的主体,一方面大量税收内嵌于商品价格之中,另一方面主要的征税方式是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人而言,纳税感觉并不明显。

  提高个税、房产税等直接税比重以促进税负公平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至今这一目标未获实质性突破,其中一个原因是需要征税方式重新构建,需要建立税务机关直接与个人“面对面”的征税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税制转型是中国必须历经的阶段,需要一个过程,而为完善个税征管建立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及个人纳税人登记制度,都是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奠定最基本的制度基础,这也将推动今后质变征税方式、实现直接税的合理征收。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