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船税缴税情况的需要,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需要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或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一、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经办人或车主本人)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
(二)已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购置的新车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者进口相应凭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的登记地。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地车船实行集中管理的,由其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
四、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市)的,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在非本省辖市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未开具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或者车船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 附件1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附件2第二款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