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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3年第三期)

2013-06-18 13:39:49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人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人,只要符合财税〔2009〕70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近期我公司欲将一项专有技术转让给外地一家公司。请问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因此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改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合作研发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合作研发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7、我公司为化肥生产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计算设备折旧年限?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化肥生产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但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创业投资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经备案部门年检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投资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10、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1、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与无关联的自然人借贷应真实、合法、有效,凭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

  12、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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