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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营改增”宣传手册(二)

2013-06-18 13:44:21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营改增改革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我省于什么时间实施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试点改革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2012年底前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省。根据2013 年4 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三、前期其他省市营改增试点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试点改革实践来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化了税制;二是减轻了税负;三是扩大了内需;四是促进了分工;五是推动了创新;六是改善了出口。

  四、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

  营改增涉及面较广,经国务院批准,目前试点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就是所谓的“1+7”。“l”是指交通运输业,“7”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七个领域。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所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等所含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我省本次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目标

  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总目标就是: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今年8月1日顺利开具增值税发票, 9月1日正常申报。各阶段目标是:5月31日前完成和地税的管户接收,做好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工作。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征管系统的联调升级,完成试点纳税人电子征管数据接收、核实、补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制入库和内、外部培训。7月15日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安装发行,专票和普票下发至试点纳税人,完成各类业务的模拟运行。

  八、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登记?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地税机关登记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不需重新办理国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属于纯地税户的,纳税人应于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国税局、地税局管户交接期间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8月1日后,新开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正常登记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十、营改增试点中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缴费登记?

  对广告业、代理广告行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何时开始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2013年9月征期开始,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及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十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网上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可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网上申报软件由开发商为纳税人安装,免费使用至2013年底。

  十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何时开始在国税机关进行税款缴纳?

  自2013年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所属期限为2013年8月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13年7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

  十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2013年9月征期前,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纸质《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协议验证。纸质缴税协议由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十五、营改增试点后,原地税代征人如何重新办理委托代征手续?

  对原受托代征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8月31日之前与其签订新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何种发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十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开始领购所需发票?

  2013年7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并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十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十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二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二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划转到国税局后,未使用完的发票如何处理?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未使用完的发票,依据其开票方式及行业特点,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一)企业冠名发票、客运行业(长途客运、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发票和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3年7月31日前已领用未用完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二)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购未用完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纳税人应于2013年8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三)对于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纳税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并注销用票资格。过渡期满仍未使用完的,纳税人应在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发票,并注销用票资格。

  二十二、原使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机打发票开票系统”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机打管理信息系统”?

  原使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机打发票开票系统”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持地税机关发行的加密U盘到国税机关重新发行后,并安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机打管理信息系统”,可继续开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十三、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定额?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晋财税[2013]   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含)起,对于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在地税机关已核定的营业额,国税机关接收换算后继续执行。

  二十四、主要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十五、纳税服务温馨提醒

  (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网网址:http://www.tax.sx.cn/nsfw/index.asp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两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一是“自动语音”方式,即纳税人拨通12366后,通过自动语音的引导获取服务信息;二是 “人工座席” 方式,即纳税人拨通12366按0键转接到人工座席,由座席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纳税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拨打12366可在24小时内获得“自动语音”服务;人工座席的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分、下午14:30—17: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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