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 正文

经济警察为造假帮凶 监管风刮向会计所

2013-06-19 09:11:49来源:中华财税网

  自6月18日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派出检查组,对安永华明等8家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现场检查。

  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今年5月以来,一些股市“害群之马”被曝光。这些上市公司财报“变脸”的背后,都有为之放行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身影。素有“经济警察”之称的会计师,为何屡屡失守上市审核第一道关口?业内人士指出,与发行人利益绑定是其职业道德沦丧的主因,要改变行业乱象,必须加强监管,加大惩戒力度。

  系列造假事件会计师事务所难逃责任

  今年以来,13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在一系列造假事件爆发之后,此次中注协对安永华明、中汇、中兴财光华、中天运、上海众华沪银、江苏苏亚金诚、北京中证天通、广东正中珠江等8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无疑备受关注。

  沪上一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分析,此次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应该是有一定针对性的。

  安永的上榜无疑使这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再度陷入信任危机。据悉,证监会在2012年对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中发现,安永华明存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该所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1年财报审计项目中发表了不恰当的鉴证结论;在执行某上市银行2011年年报审计中,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恰当应对措施。

  一名曾担任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的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安永审计过的多家上市企业出现业绩大幅“变脸”现象,被检查也在情理之中。

  Wind资讯数据显示,2011年安永审计上市的庞大集团(601258)和比亚迪(002594)的业绩变脸幅度分别高达-215%和-98%。2012年审计上市的浙江世宝(002703)更是在上市前夜大玩“变脸”,业绩下滑幅度超过37%,上市首日暴涨六倍后,次日即以跌停价报收,令中小投资者深度套牢、亏损巨大。

  同样,此次位于被检查之列的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众华沪银共参与审计了八家公司,其中四家未过会,通过率仅为50%。其中,光一科技(300356)上市前一年净利润达7269万元,同比增38.5%;而2013年第一季度,该公司的净利润瞬间缩水至963.65万元,同比增长-34.58%。

  为争客户屡放造假企业

  审计机构成为造假帮凶,并非近年新现。从“造假四大天王”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开始,直至如今的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新大地、海联讯(300277)等……其中的业绩“变脸”均被签字会计师放行。

  随着越来越多的“注水”业绩被曝光,不少投资者质疑,素有“经济警察”之称的会计师行业为何屡屡不能尽责,让上市审核首关屡屡失守?

  上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会计学系教授李若山说,签字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报的审计工作类似“把关”,目的是确保业绩真实性。但目前行业惯例是签字收入与上市规模挂钩,企业竞相选择宽松的审计机构,相当于变相鼓励浮夸造假。

  根据审计准则,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代表认为财报不合格。但近年个股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比重下降明显。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却热衷于更换审计机构。

  例如,前后虚增收入达5.4亿元的绿大地(现ST大地),就创造了三年更换四家事务所的记录。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与企业高管共谋策划了上市,并提供虚假年度报告。

  李若山指出,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个别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竞相为企业上市隐瞒错误。不少个股在被出具非标意见后,也想借更换事务所而“改善”业绩,满足配股、增发等要求。

  约束机制何在?

  会计师行业乱象丛生,已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证监会多次表示,将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责任追究、提高IPO审计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关注发行人会后业绩变动事项。在刚刚公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再次明确将遏制发行人上市当年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现象。

  然而,专家指出,我国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仍存在一定缺口。

  “关键在于,违法的成本和所得不成比例。”一位会计师坦承,目前在中国,会计师参与财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所受到的处罚也并不严厉。“而在国外,审计机构参与造假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上交所首席经济学家胡汝银认为,会计师机构应对投资损失负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需尽快建立补偿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其次,在市场禁入的同时,可关停惯犯机构并禁止业务转让;对于"互谋者"个人,不仅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业组织也要剥夺其执业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我国应及时修订完善证券法,重点追查为造假上市企业包装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腐败“零容忍”。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