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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