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违法处罚又涉及税款处罚的,应依照处罚结果孰重的原则进行一次性处罚。
二、《裁量基准》第七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三、《裁量基准》第八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四、《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情节严重”是指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件领购发票或获取其它国家利益等情形。
五、《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六、《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七、《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八、《裁量基准》第十七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五)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九、《裁量基准》第十九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为一日,第(二)项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在申报所属期内未开具发票的;第(三)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在申报所属期内开具发票的。
十一、《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二、《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第(三)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三、《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三)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四、《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规定期限”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三)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五、《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中的限期一般不超过三日,第(一)项“情节严重”是指在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
十六、《裁量基准》第五十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十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