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的通知

2013-06-27 13:04:52来源:中华财税网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规范》在你局试点实施,现将《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下发你局,请组织做好涉税公告在琼海市范围内的发布及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交易

  发票开具:土地交易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二、房地产开发

  (一)立项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立项登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方可办理项目相关涉税业务。

  (二)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建筑安装

  (一)项目登记

  1.立项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进行立项登记,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方可办理项目发票开具等涉税业务。

  纳税人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应提供项目以下关联信息:

  (1)立项登记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提供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

  (2)立项登记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的,应提供分包项目相关信息。

  2.变更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停缓建,纳税人应在项目停缓建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工程复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建登记。
  4.注销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或取得

  《工程结算报告书》)且缴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二)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以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票资格认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经营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正常开业户;

  (2)网报用户(经过税银库三方扣税协议验签);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款项支付时间、预收款及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房产(增量房)交易

  (一)房产(增量房)信息登记

  1.房源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开发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房源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方可办理项目发票开具等涉税业务。

  2.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将开发项目中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应在以上行为发生后次月15前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自用、出租房产登记。

  3.房产销售备案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后10日内应将合同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产销售合同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具销售发票。

  4.变更登记

  房源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源变更登记。

  (二)申报纳税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立项登记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月进行明细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根据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发票开具

  房地产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票资格认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外来经营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正常开业户;

  (2)网报用户(经过税银库三方扣税协议验签);
  (3)已办理房地产开发立项登记及房源登记的纳税人。

  2.代开发票纳税人按照房产销售收到款项或房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付款项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完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本公告涉税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办理流程、提交资料、表证单书

  本公告各涉税事项具体办理流程、需提交资料、表证单书在海南省地
  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tax.hainan.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下载区”下载。

  七、本公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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