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在计征个税时,起征扣除标准按年算确定为4.2万元,计算到每个月就是3500元。昨日,市财政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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