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2013-07-02 13:19:02来源:中华财税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注销登记申请表

  3.暂停(恢复)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资格通知书

  4.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

  5.网络发票特批申请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网络发票工作有序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机打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网络发票系统由税务管理子系统、运营商管理子系统、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等构成。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各级国税机关使用;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各级网络运营商使用;开票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由纳税人使用;集中开票子系统由具备集中开票资格的集贸市场物管部门使用;委托代开子系统由受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使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络发票管理工作。

  (一)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网络发票推行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开展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协调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

  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税务管理子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二)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督各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征管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

  技术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务人员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网络发票推广,网络发票资格管理,网络发票特批,网络发票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定纳税人票种,组织纳税人培训,监督县级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的网络发票的业务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反馈),发票发售、发票验旧、异常发票查验和离线开票受理等日常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推行、发票票种初始核定和集中开票纳税人确认。

  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操作员权限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六条 纳税人应如实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开户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并定期组织已开通网络发票资格的纳税人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三)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四)网络运营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一)使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委托代开)子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开票模式、开票方式、开票点数量、发票打印模板、自有软件开票资格、网上领票资格、委托代开资格、集中开具资格,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申请人,并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变更登记。需变更开票模式和开票点数量的,申请人还需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号的,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并向主管国税机关交回空白发票,再进行运营商迁出与注销。待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缴销空白发票和变更税务登记证号后,纳税人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第九条 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注销网络发票开户登记,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持空白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网络运营商注销安全网络账户相关手续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2)进行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空白发票缴销处理,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 资格暂停与恢复

  (一)纳税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理,主管国税机关可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附件3),在税务管理子系统暂停其开票资格。

  (二)纳税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恢复。

  第十一条 运营商迁出和迁入

  纳税人需更换网络运营商的,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办理迁出或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强制迁出。迁出成功后,纳税人应到迁出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注销手续,依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到迁入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开通和用户迁入。

  更换网络运营商的纳税人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第三章 网上领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申请办理网上领取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普通发票快递服务三方协议》,再根据本规程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开通网上领票资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通过开票子系统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后,再提出网上领票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确认纳税人网上领票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发票与税务管理子系统票源信息核对后进行封袋(箱),打印快递凭证,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经国税机关同意,快递服务商可协助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封袋(箱)等事宜。国税机关应对快递服务商协办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出示个人身份证件,验收快递服务商寄的发票。对委托验收发票的,应一并出具受托人个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委托证明。

  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相符的,纳税人应当场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确认。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不符拒收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再寄送操作。

  第十六条 对快件丢失造成发票遗失的,快递服务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依规接受国税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封袋(箱)出错导致发票再寄送的,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退回快件1个工作日内,重新封袋(箱),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第四章 发票开具和取得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以下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定纳税人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万元,可分为千元和万元两档;

  (二)其他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可分为万元和十万元两档。

  第十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网络开票方式开具网络发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电脑开票或智能手机开票方式;

  (二)企业纳税人采用电脑开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未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开票的纳税人,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核准集贸市场物管部门的集中开票资格和开票点数量,逐户确认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

  核准集中开票资格的集贸市场物管部门必须开通不同网络运营商的主备两条网络线路。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第二十一条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第二十二条 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申请代开网络发票。

  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应依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通过委托代开子系统代开发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应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作废已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已验旧的发票不得作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对应的原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上注明“作废”,并通过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网络发票。

  因受票方原因不能收回对应发票的,纳税人应取得受票方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遇有停电、设备或网络故障不能在自有设备上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填写《网络发票特批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准许期限内开具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可通过开票(集中开具或税务管理)子系统验证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验证不符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五章 发票验旧及数据应用

  第三十条 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应通过开票(集中开票)子系统进行验旧,不得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发票验旧。

  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有已开具但未验旧的网络发票,可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验旧。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使用开票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应在次月15日前携带作废发票所有联次和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所有联次(或受票方的有效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可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照上一款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携带空白发票所有联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查验通过后,可继续使用已查验过的空白发票。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异常发票查验的,税务管理子系统将自动暂停纳税人的开票资格。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后,税务管理子系统自动恢复纳税人的开票资格。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开票(或自助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月装订成册,由纳税人自行保管。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月装订成册,代为保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登报声明作废,接受税务处理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对丢失发票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开票数据保密。对查询的纳税人开票情况,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规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数据分析和应用,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有效提升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网络运营商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自助开票子系统由技术服务商负责运行维护。

  网络发票系统所依托的外部网络由网络运营商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向纳税人

  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不得借机搭车收费,不得强行推销、搭售服务或设备。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依照运维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语音指导、远程协助、上门服务等规范化服务,并建立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因升级网络发票系统或更换相关设备,影响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必须事先1日前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向用户提前发布通知。

  第四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对当地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一经受理纳税人投诉,由国税机关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处。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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