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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解读

2013-07-05 13:15:55来源:中华财税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三、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

  四、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五、电子发票的开具数据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七、消费者取得电子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

  八、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对应的原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错误开具的电子发票,若未发送给消费者,应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若已发送给消费者,应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十、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

  十一、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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