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和《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3]10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审核2012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2012年度年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7%比例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平均职工人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审核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收程序
1、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须分别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为扣缴。
2、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市地税直属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中央部属及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征缴。
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有关审核征缴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