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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07-15 13:03:33来源:中华财税网

  一、背景介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为配套做好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为辅导纳税人直接把握新版申报表与旧版申报表的不同之处,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特编写该解读文档。

  二、主要变动内容

  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32号公告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第13行“预征率”,用于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目前,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该栏次,目前,我省需要填写该栏次的纳税人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深圳航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他航空公司若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也需填写该栏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用于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反映其分支机构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目前,需要填写该表的纳税人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我省目前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的总机构),以及当期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保持不变。

  三、具体变动内容详解

  (一)《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行“预征率”详解。

  1、该行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2、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以及深圳航空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该行,并且填写时,只填写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其他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办法填报申报表。

  3、纳税人填写完该行数据后,需要在主表中填写相关栏次的数据,反映该行按预征率计算的相关数据,涉及到的栏次如下:

  (1)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逻辑规则: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2)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逻辑规则: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二)新增《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详解。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2、纳税人填写完该附表后,需要在主表中填写相关栏次的数据,反映该附表的相关数据,涉及到的栏次如下:

  (1)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入该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入该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启用时间

  3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中的“9月1日”是指申报期,正确理解是: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从2013年9月1日申报期开始,即从申报所属期8月份的数据开始,都必须按照32号公告的规定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    一、背景介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为配套做好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为辅导纳税人直接把握新版申报表与旧版申报表的不同之处,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特编写该解读文档。

  二、主要变动内容

  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32号公告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第13行“预征率”,用于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目前,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该栏次,目前,我省需要填写该栏次的纳税人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深圳航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他航空公司若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也需填写该栏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用于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反映其分支机构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的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目前,需要填写该表的纳税人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我省目前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的总机构),以及当期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保持不变。


  三、具体变动内容详解

  (一)《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行“预征率”详解。

  1、该行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2、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以及深圳航空公司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该行,并且填写时,只填写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其他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办法填报申报表。

  3、纳税人填写完该行数据后,需要在主表中填写相关栏次的数据,反映该行按预征率计算的相关数据,涉及到的栏次如下:

  (1)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逻辑规则: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2)主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逻辑规则: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二)新增《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详解。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2、纳税人填写完该附表后,需要在主表中填写相关栏次的数据,反映该附表的相关数据,涉及到的栏次如下:

  (1)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入该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目前我省主要是南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一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数据填入该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启用时间

  3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中的“9月1日”是指申报期,正确理解是: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从2013年9月1日申报期开始,即从申报所属期8月份的数据开始,都必须按照32号公告的规定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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