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淮南市、芜湖市和宣城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4市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划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开发项目位于其所属县、县级市行政区划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