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现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8〕180号,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删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其中包括”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删去《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删去《办法》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二点“(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衔头发票)”及该项下的审批机关、依据、条件、有效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