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筑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适用分歧: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还是属于建筑业而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建议予以明确。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3.纳税人在为其他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4.快递企业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问题。按照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省局培训材料,快递企业应不属于本次营改增企业范围,属于邮政通信企业,但省局转发的聊城《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认为快递企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希望上级给予进一步明确。
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部分是以自有车辆进行运输,部分是以货运代理的形式委托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部门进行运输。快递公司承揽业务时,按照全部收款额向发件人开具发票(包括代收的交通运输费用)。与运输方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请明确:以自有车辆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交通运输业。以货运代理形式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区分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时适应行业的不同,分别作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依据可参考是否具备邮政业务资质,在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在地税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的,
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2.运输部分收入可以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5.部分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收视费、初装费,只提供对相关影视台发布的影视节目信号的传输,对于传输的内容该企业并不能进行干预和更改。该企业是否属于“广播影视业”。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拖车服务的行业归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故障车提供拖车的服务列入汽车修理与维护。而按照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则归类为物流辅助,而部分纳税人同样愿意按照物流辅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拖车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7.机动车检测的行业归属。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其归类为认证服务,而纳税人不愿意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汽车检验服务列入质检技术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机动车检测就是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机动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属于认证服务,按照“鉴证咨询-认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8.动产质量勘验的行业归属。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等情况。我市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界定为认证服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应属于对采油平台设备提供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9.航空票务服务的行业归属。对于飞机场等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作为物流辅助纳入试点范围;对于旅行社等代理购买、代理销售取得的收入,暂不纳入。
票务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代理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票务服务我们理解为仅限于客运场站内提供的票务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内仅对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代理业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否可以扩大理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票务代理服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10.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应税项目下的“仓储服务”,在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交通运输、物流场所服务的“仓储服务”业务,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仓储服务”业务收入,仍然征收营业税。例如:不在交通运输企业、物流服务区内的专门为国有粮油、棉花企业存放粮食、棉花的仓储服务业务,在营改增纳税人移交阶段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的意见是: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适用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
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该企业担负着全区的国有粮食储备业务,虽然具有仓储功能,但因其履行的是国有粮食储备职能,并不对外经营,因此不应做为此次营改增纳税人。
答:一是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仓储服务不仅仅限于为交通运输业提供物流中转。因此,凡符合仓储服务定义的纳税人,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二是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也符合仓储服务定义,应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国有粮食储备业务,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不征增值税。
11.电信部门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按电信业征营业税,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如何确认?
答:邮电通信行业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但邮电通信行业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应区别对待。一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二是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三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四是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2.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13.纳税人从事安利产品推广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经与省地税局协调,并参照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纳税人为直销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的推广服务收入、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14.关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一条款中,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具体把握,以签订合同,还是办理手续,还是收取第一期租金为准?如2013年7月签订租赁合同,8月办理手续,10月开始收取租金,如何界定。若以上问题,非租赁业务,而是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也涉及跨期合同,“营改增”以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尚未执行完毕”是指生效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日期在8月1日试点实施之后。
二、对于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涉及跨期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咨询类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中主要涉及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在移交过程中有部分其他咨询服务如投资咨询、保健咨询等不明确包含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如何把握。
心理咨询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产品直销业户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健康咨询、还有部分婴幼儿、胎教等咨询业、教育咨询等行业,由于是直接提供直销产品、教育培训等活动。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提供健康或教育培训方案的策划。不好判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咨询服务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6.会议展览服务中个别企业并非举办或者组织安排展览和会议而是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实质上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是否可以认为不是提供会议展览服务。
酒店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应属于“营改增”范畴,这部分收费相对独立,一般都区别于住宿费和餐饮费,开具的发票上多列明为“会议费”。如果这部分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实现了独立,那么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无疑;如果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是否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区分营业税服务项目和增值税服务项目?
答:一、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企业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属于会议展览服务。
二、由于酒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其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7.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纳入营改增“鉴证咨询”范围。
18.出国留学咨询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经调研,部分出国留学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该类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9.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招标人(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收取的费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是否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需上级从税收政策上予以明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招标代理没有对应税目,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0.保安公司服务费是否属营改增范围,还是营业税的物业管理收入?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属交通运输业务?
保安公司通过安装报警设备为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并且每年收取安保费,地税按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登记。经了解,保安公司无偿提供设备并安装,对这类行为是否按无偿赠送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定期收取安全保护费是否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按信息技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一、保安公司服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除外)
二、保安公司安装报警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其收取的安保费暂不纳入营改增。
三、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其本质是提供安全保护,与交通运输业有区别,本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1.关于投资咨询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我市投资咨询公司较多,虽名称为咨询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经营为投资业务(大部分放高利贷),实质无咨询业务,建议不列入营改增范围。
答:投资咨询公司是金融活动的一部分,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2.关于婚纱摄影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婚纱摄影是否属于文化创意类?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婚纱摄影是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3.目前,广播电视台收取的费用中包括技术服务费(其他社会服务业)、节目制作费、节目联办费、信息服务费、广告费、宣传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业)、广播电视业务培训费(文化艺术业),其中的节目联办费和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台将自建大酒店出租,包括楼体、设备、器具等,该项业务既涉及不动产租赁也涉及动产租赁,按整体出租全部纳营业税还是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答:一、节目联办费、技术服务费应当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自建大酒店整体出租,属不动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24.客车快件业务:是指利用客车闲置行李仓,按车辆运营的固定线路、站点托运大件行李、物品的业务。该业务衍生的代收货款业务、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是否全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物流辅助行业6%计税?
答:客车快件业务本质是交通运输服务,其代收货款(业务费收入)、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应当是交通运输服务价外费用,可适用按交通运输业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5.代行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规费
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下列规费:(1)旅客港务费。根据发送旅客按1元/人收取。(2)货物港杂费,根据车辆体积吨按0.46元/吨计收。(3)旅客专用附加费,根据蓬长线按照2元/人计收。按照旅客运输举例如下:蓬莱-长岛票价23元/人,其中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的规费3元(旅客港务费1元,旅客专用附加费2元)。收取的这3元钱50%上缴烟台港航管理局,代扣营业税,剩余50%企业做收入“货港费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项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烟台蓬长客港有限公司代替烟台市港航局收取的旅客港务费、货物港杂费等,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6.行包收入:是指对旅客随身携带的且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李所收取的款项,该应税服务的标的物虽为货物,但其实质是对旅客提供客运服务所附加的增值服务,是否纳入范围。
答:行包收入实质是旅客因为超过规定(超体积、超重)携带货物,而另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可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7.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我们认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征收。
答:一、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8.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省物价局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鲁交财〔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每票收取1.5元,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1元,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0.5元,该站务费包含在票价中。站务费的使用也是规定了特定用途,主要用于改善旅客候车环境、场站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与机场建设费性质相同。目前我市该类型企业是按照收取的全额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议站务费能否参照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对航空运输企业收取的机场建设费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因此,客运场站收取的站务费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29.搬家公司不仅为个人提供搬家服务,而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货物运输和办公场所搬迁服务。请明确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搬家服务是否分别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应确定为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公司符合装卸搬运服务条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30.出租车税收管理问题
出租车公司目前的运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租车公司的自车辆,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二是出租车为车主自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
答:经了解情况,在地税管理时,视每辆出租车为个体纳税单位,实行单车核定,由各出租车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按未达点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出租车公司本身不核算每辆车的营业收入,按照每辆车的管理费(不分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缴纳营业税。
(一)建议仍按地税的管理模式,对出租车进行纳税申报管理。
(二)对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并按照公共运输的有关规定,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试点纳税人因地税部门移交营业额数据争议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答:国税机关按照地税提供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营业额数据,认定试点纳税人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但试点纳税人对营业额数据存有异议,不愿办理认定手续的,可依税人意见暂不认定。“营改增”实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另外,如果国税部门掌握了试点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的实际营业额,且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则国税部门可以通知该试点纳税人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手续。
3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问题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二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不区分试点纳税人身份,即无论从事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均担负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或扣缴义务。
三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规定。对月应税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个人(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同上),可以不进行文化事建设费申报。
33.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对融资租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是试点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贷款利息,除银行的贷款利息外,也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如从保险公司借款、企业间拆借等产生的利息;
二是除总局明确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理费)不得进行扣除。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试点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时,无法向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其开具的《结息单》可以作为扣除凭证,扣减销售额,但需要试点纳税人提供贷款合同;
四是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如试点纳税人同时从事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两种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合并计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