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要求,现将我省地税机关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告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1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地税机关 |
2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省税务机关 |
3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 |
科技部、 |
上述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仅需要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有权地税机关不再进行审批,改由受理该项业务的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备案。
此前地税机关与本公告不一致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