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及时监测分析试点运行情况,拟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应编发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不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本地试点运行动态。同时,根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于每月纳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填报试点相关运行数据,并同时形成运行评估分析报告函报财政部税政司。
二、具体内容
1.各试点省市工作动态主要反映:试点准备、工作部署、政策落实、宣传培训、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及企业、专家、基层单位等有关方面的反馈信息。工作动态应当报送及时、办出特色,我们将对各试点省市的工作动态进行备案登记,并选择部分重要信息上报。
2.试点运行相关数据主要包括: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试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出口服务免税和零税率免抵退情况、税负增加试点纳税人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
3.运行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动态和试点运行数据及具体案例,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趋势分析,并对改革和试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三、其他事项
1.各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应发挥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牵头做好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10月15日前报财政部税政司,传真电话010-68553173。
2.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