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3-07-23 13:39:47来源:中华财税网

  各区财政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局、象屿管委会计财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原则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对于因新旧税制转换产生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规定逐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有关表格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通知)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 

  税负升高是指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流转税负(含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流转税负(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扶持方式 

  在本通知有效期内,财政部门采用"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一)年中预拨扶持资金 

  1、申请条件 

  每年1月至11月,试点企业在缴交增值税后,如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超过3万元的,可提出扶持资金预拨申请。其中,首次提出扶持申请的期限从试点之日算起,第二次及以后提出申请的期限从上一次申请扶持期限的次月算起。具体为: 

  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的在一定期限内升高的税负=(自试点之日至本次申请扶持截止时点所缴纳的增值税-自试点之日至本次申请扶持截止时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1+2%+3%+城建税率) 

  企业第二次及以后提出申请的在一定期限内升高的税负=(自试点之日至本次申请扶持截止时点所缴纳的增值税-自试点之日至本次申请扶持截止时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1+2%+3%+城建税率)-自试点之日至上次申请扶持截止时点企业升高的税负 

  2、扶持资金预拨比例 

  经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升高的税负按70%予以预拨扶持资金。即: 

  财政预拨的扶持资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升高的税负 ×70% 

  3、办理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在1-11月的月度终了后10日内,可按照缴纳增值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所属区级(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一定期限升高税负的扶持预拨申请。 

  (2)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与企业沟通;对于资料报送齐全的,将在试点纳税人递交申请材料的次月月底前,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预拨手续。 

  (二)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 

  1、申请条件 

  每年12月份,试点企业在缴交增值税后,如累计税负出现升高的,可提出扶持资金结算申请。 

  2、按余额拨付扶持资金 

  经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对截至12月份企业累计升高的税负与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若累计升高的税负大于累计拨付扶持资金的,按其差额予以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即: 

  企业扶持资金年度结算金额=(自试点之日至当年12月份止缴纳的增值税-自试点之日至当年12月份止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1+2%+3%+城建税率)-自试点之日至当年12月份止财政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若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超出累计升高税负达到3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将通知企业退回超拨的扶持资金。 

  3、办理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在每年1月20日前,可按照所缴纳增值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所属区级财政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扶持资金结算申请。若企业未在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的,年度内未申请的预拨资金可在下一年提出预拨申请,但对累计升高税负与预拨资金的差额部分需递延到下一年底进行年终结算。 

  (2)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审核,对于资料报送齐全的,将在2月底前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三)试点期满后统一清算扶持资金 

  在本通知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组织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清算,按照企业自试点之日起累计增加的税负,扣除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余额多退少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后,本通知原则上将终止执行,具体执行期限及相关清算办法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年中申请预拨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 

  (3)试点之日到申请试点期间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前次申请已提供的月份表格不需重复提供);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终了申请资金结算的企业,除了提供年中申请预拨扶持资金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 

  四、工作要求 

  1、试点企业应认真填报申请材料,按规定要求报送证明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试点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进行核查,能够协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试点纳税人重新取得发票,并重新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税负升高的将不予办理财政扶持。 

  3、各区财政局(计财局)应按

  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受理、审核和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按月汇总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拨付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4、财政部门将会同税务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核查试点企业有关《税负变动表》申报情况及财政扶持资金的申领情况。对于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追回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5、企业扶持资金由受理申报的财政部门先予以拨付,同时,由市、区财政按照企业税收分成比例予以分担,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市、区财政之间的资金划转。

  为保证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缴销。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本公告列明可继续使用到2013年3月31日的发票外,一律停止使用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无其他地税开票项目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市地税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及各类相关行业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应使用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代开发票。自2012年12月1日起,下列项目代开发票由原地税局调整到国税局:

  (一)交通运输;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三)信息技术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五)物流辅助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鉴证咨询服务。

  三、代征税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国税局代征,其中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行业一律按开票收入2%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试点行业中原在地税局代开发票的个人(自然人),"营改增"试点后改由国税局代开发票,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由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其个人所得税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四、原营业税减免税衔接手续。我市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持原营业税《减、免税批复通知书》到主管地税局确认并签章后,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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