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评估测算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3-07-23 13:43:24来源:中华财税网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评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对我市经济税收的影响,分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效应,市局决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数据的评估测算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和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调查任务

  (一)调查内容。现有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抵扣情况。其中,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产生的增值税抵扣情况由市局统一采集。

  (二)调查对象。此次调查采用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重点调查范围为列入2011年各县(市)区局及以上重点税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样调查范围为各县(市)区局自选一般纳税人10户;

  (三)调查时段。以2009-2011年度列入调查对象的一般纳税人实际接受相关服务的数据为基础,分析计算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抵扣增减变化情况,推断当地一般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增值税抵扣增减变化情况。

  三、调查要求

  各地应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调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次调查任务,组织税务调查人员认真学习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有关试点的文件精神,尽快布置落实调查工作。要做好对调查纳税人的辅导服务工作,对列入重点调查范围5%的纳税人要主动做好上门辅导,帮助纳税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表式附后)。

  各地要对收集的调查数据分年度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推断预测本地区所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增减情况,同时对本次调查评估测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四、时间安排

  请各地在4月6日前,将调查总结报告,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调查汇总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地在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联系人:陆玉,电话:87732089。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