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7.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8.《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以上第1、2、3、5、6项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第4、8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第7项为发生代扣代缴业务的必报资料,其他一般纳税人不需填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第2、3项为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纳税人逐月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二)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六)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