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因此,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于6月30日前,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中,将上述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的纳税期限由月份调整为季度。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6月到期银行理财产... [详情]
近日国家统计局陆续公布了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数据显... [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国家开发银行内部获悉,该行已... [详情]
记者近日从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获悉,在巴西世界杯比赛...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