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3-07-26 13:23:00来源:中华财税网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因此,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于6月30日前,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中,将上述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的纳税期限由月份调整为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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