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我国政府在位于法国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总部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多边税收条约。我国是公约第56个签约方,至此公约覆盖了世界主要经济体,包括二十国集团(G20)所有成员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公约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加入这一多边条约不仅有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蚀,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反避税能力,加强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据了解,为响应G20增加全球税收透明度的号召,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财政部原部长谢旭人于2011年11月代表我国政府在加入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上签字,承诺我国将尽快完成国内法相关程序,早日签署公约。签署意向书后,国家税务总局就签署公约开始履行国内相关程序。在征求了总局相关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后,根据各方意见,结合G20最新动态形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意见。今年7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就公约签署事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8月3日批复同意。
与我国之前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协定相比,公约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适用领域更为全面,操作性也更强。公约由OECD和拥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在1988年1月在法国共同发起,并向两组织成员开放,1995年4月1日生效。2010年经修订后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公约共六章三十二条,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涵盖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目前,我国不仅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世界最主要的外国投资目的地之一。近年来,资本双向流动不断加速,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挑战。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打破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被限制在一国领土范围的局限,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给跨国避税行为带来的便利,保障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00个,覆盖了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为开展情报交换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据介绍,规范和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随着我国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较为隐蔽的逃避我国纳税义务的行为逐渐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但是受到执法权的限制,对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执行力度有限。加入公约后,我国税务机关就可以得到相关国家的征管协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执行以来,我国政府对恶意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由于转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需要足够的境外信息支持,加入公约可以为我国得到其他缔约国相关信息提供更好的国际法保障,也为我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便利,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应对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恶意筹划。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进一步做好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是我国税务机关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税收工作。加入公约后,不但可以利用情报交换机制,还可以通过其他税收征管互助方式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执法和服务水平。
据介绍,为了更好执行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并在2006年整合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提升了情报交换活动的规范性和成效。2012年,我国利用外来专项情报400余份、自发情报85份,全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首次超过10亿元,达10.8亿元,比2011年增长9%,最大案件补征税款1.9亿元。首次实施了境外税务检查,进一步发挥了情报交换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方面的作用,加大了纳税人不良跨境税收筹划的成本。
据了解,公约签署后还需要履行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公约规定和我国缔约程序法,公约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OECD递交批准书后公约生效。公约是国际法,目前公约部分条款没有相关国内法支撑,还需完成相关国内法衔接程序,以尽快使公约生效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我国要实现与公约其他缔约国之间在国际税务协助方面彼此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相互受惠大体均衡,就要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和税制结构特点,在加入公约的同时正确妥当地提出适用范围和程度的申明和条件保留,以避免出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严重失衡的不利结果。例如,公约允许各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对其适用范围作出申明,因此我国政府可以在研究公约是否对香港和澳门适用后作出申明。同时,要抓紧改革完善国内法律,消除与公约规定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不协调和脱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