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需由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部分,市、区(县级市)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国税、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职责: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区(县级市)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区(县级市)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二)市和区(县级市)国税局职责: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市国税局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的委托受理、审核、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等工作。
(三)市和区(县级市)地税局职责:各区(县级市)地税局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四)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职责: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做好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第七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及与财政部门的季度对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九条 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侧面骑缝章(上述申请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盖章)。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1、12月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的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拨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县级市)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受理收取的全部材料传递到区(县级市)地税局;
(二)区(县级市)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试点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传递到区(县级市)财政局。
(三)区(县级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变化额审核,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把本区的审核意见和材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发现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试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的,由区(县级市)财政局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情况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按区(县级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的90%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后7个工作日内,按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的90%向企业预拨资金。待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后,市财政局在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按批复意见把当季度财政扶持资金余额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收到后,在向企业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拨付当季度余额部分。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县级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
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根据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多退少补。
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应建立以下保障措施:
(一)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区(县级市)财政局应组织完成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区(县级市)财政局应当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区(县级市)财政局应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市财政局将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财税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2012年11月1日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有效期届满后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7.《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8.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